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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辞退制度 = = =
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辞退制度
一、 辞职制度
事业单位的辞职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1985年,为了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这些精神,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在总结科技人员管理经验的基础 上,国家人事部于1990年下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并于1991年9月下发了《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中央委员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暂行规定》及《通知》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辞职的主体
所谓辞职主体,即谁可以提出辞职,行使辞职的权利。根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二)辞职的原则
  辞职的原则是指调整辞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辞职必须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2.辞职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对于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鼓励他们到能使他们一展所长,充分发挥作用的单位去工作,为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振兴作出贡献。
  3.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三)辞职的条件
1.辞职的肯定性条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愿或不宜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提出辞职申请。不管是何种原因申请辞职,都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
  2.辞职的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是对上述肯定性条件的限定和补充。只有在符合肯定性条件而又在限制性条件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辞职。这并不是对辞职权的限制,而是对辞职条件的必要的限定,是维护全局利益,保证单位工作正常有效运行的必要措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是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2)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是辞职和人才流动的原则,在这些地区工作的人员辞职流动当然不能随便进行,必须经过批准。
(3)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这些行业和工程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政权的巩固有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决定了在这些行业和工程工作的人员的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4)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而仍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这种情形下的辞职有可能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而不允许其随便辞职。
(5)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科技人员,必腼 培训费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得到解决后才能辞职。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除了上述情形外,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也必须经过批准。
(四)辞职的程序
  辞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如欲产生法律效力,取得预期的法律后果,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辞职的具体程序是:
1.辞职申请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辞职申请人是否符合辞职的条件,包括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辞职申请人是否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如果订有聘用合同,那么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3.对符合条件的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批准其辞职,并应在收到辞职申请起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将《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经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辞职申请人赁辞职的仲裁文件,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上述程序完成以后,辞职即告完成,辞职申请人就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必须指出的是,辞职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辞职规定的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需补办辞职手续。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五)辞职的法律后果
辞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辞职的法律后果主要是:
1. 辞职后,辞职人员即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各种人事关系。
2.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劳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受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3.辞职人员在辞职后一年之内被全民抽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辞退制度
辞退制度是相对于辞职制度而言的。辞职制度是为了保证职工个人的择业自主权,而辞退制度则是为了保证单位的用人自主权。1990年事业单位辞职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后,许多事业单位要求出台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在事业单位建立辞退制度,对克服能进不能出的弊病,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队伍素质,十分重要。为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1992年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辞退的适用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辞退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即国有事业单位。至于非国有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被辞退的对象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辞退的条件
确定辞退的条件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辞退制度的关键。根据辞退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为了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辞退暂行规定》规定了不得辞退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事业单位不得辞退。
1. 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 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 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 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中央委员管理人员必须遵循一定程序,没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事业单位就有可能滥用辞退权,侵犯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辞退的程序必须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要确保事业单位能顺利地行使辞退权;二是要确保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未能权益不致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侵犯。基于这样的原则,事业单位辞退专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拟被辞退人员所在单位向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有权提出辞退意见的只能是被辞退人员所在单位的有关行政领导,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提出,这样有利于管人与治事的有机统一。提出辞退意见时必须说明辞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2.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这主要是考虑辞退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方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辞退决定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主管行政领导的主观臆断,有利于保护被辞退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辞退手续。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被辞退人《辞退证明书》。
4.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这主要是考虑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既可以保证单位和被辞退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事业单位辞退制度的顺利实行。
  5.被辞退人如对辞退决定不服,在接到《辞退证明书》15日之内,可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为了保证辞退制度的顺利执行,《暂行规定》还规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退的法律后果
1.人事关系的消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享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被辞退后,就自动解除了与事业单位的各种人事关系,也就不再发生与之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2.辞退后的待遇。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的标准是:①工作1年以上不满5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0%;②工作5年至10年(含5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③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3.被辞退人同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4.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5.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劳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受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借《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和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还负责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